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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未过试用期,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后果?
回答:

 根据上述,可以参考该案例:

某互联网公司招聘王先生为市场营销经理,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两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王先生没有完成公司营销目标。维持,王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为提出申诉,仲裁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王先生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企业享有一项权利: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单着先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到不符合哪一条录用条件,举证责任在于单位、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就是企业的录用通知单。就是案例中提到的含职务说明、任职资格等录用条件的通知单,在新员工正式办理入职手续时签名确认。但是案例中,公司没有明确具体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王先生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需要完成业绩目标而解聘的情形。也就是说,该互联网公司无法证明王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不能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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