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问题:
员工未休的调休单,离职时能过期作废吗?
回答:
不能作废,《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所谓调休单,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当然,公司也可就此事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如果员工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除了安排员工补休外,还应多支付给该员工调休天数的工资,另外,其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都不能在调休天数内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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