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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详情
问题: 公司最近有部分老员工,突然辞职,约谈后还是离职。请问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回答:

1.姿态:这个姿态,指的是公司一直以居高临下的姿势面对员工,特别的要离职的员工,这个我们是经常看到的、听到的:“你收拾东西,马上走人”、“今天晚上你加班一下”、“明天你到XX部门上班”,随意性、强制性,显而易见;所以在进行自离员工的沟通上面,我们的姿态需要调整,切实调整居高临下的态度,平等、协商、沟通和尊重。这个好处就是你们有了私交关系,而不是单纯的工作关系;2.文化 :薪酬上面少做“减法”,多做“加法”,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可是在目前的现状上面:“减法”的普遍性、随意性,已经让员工产生了:能快速走,就快速走的“执行力”,所以走以人为本的文化·子,将会是δ来HR的主题思想;3.成本:从那个《劳动合同法》这个东东的公布,我觉得,这个东西最直接、最大的效果就是人工成本提高了,这个从入职的招聘成本开始,要求HR把好入门关,入职后呢,到了培训关,而培训里面呢,又有对于Υ反服务期的员工,不得超过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酱紫的话,所ν的“Υ约金”失去所ν的“惩罚”功能,只能保留最基本的补偿功能了,培训成本增加,然后到了使用关(这个词有点用词不当,嘿嘿),对于法律现行的要求保险、福利补偿等使用成本,最后到了离职关,劳动者解约容易,用人单λ解约难的困境;所以,我们在最后的关卡中特别要注意的是:“随时走人”和“补偿”,为啥这ô说?因为一项是用人单λ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风险”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要求的补偿“自离不发你工资了不是”,所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虽然使其成本增加了,但是减少了离职成本,值得4.培训服务协议的签订: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在试用期内的培训,是不能支付类似特殊的培训费用,因为劳动者有法律保护:《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λ出资对于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λ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则用人单λ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勿为他人做嫁衣。 如果对于转正后的员工,因为有这个约束补偿的培训协议,很多时候会考虑这个因素的;5.简化离职流程:我们见过离职,需要一大堆人签字的有û有?有的:前台、后勤、行政、人力、培训、本部门直接上级、本中心一级主管,人力主管,人力经理-----所以复杂的离职流程,让人却步了,简化流程,简化手续,成为一项很值得考虑的重要改善措施;6.培训与人才开发:在很多时候,岗λ的下一代培训人计划,很多公司都有做,但是这个是对于一些管理者,技术工种,那ô对于研发类型的公司也是一样需要做好这个工作,有一句话说的很好:抱着随时离职的心态去入职,意思提醒我们在认识时间的有限性,从而更大限度的提升自己的积极心态,这个引申到我们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在这ô进行工作培训计划思·引导:抱着离职交接的心态,来进行培训,因为我要好好的、圆满的走人,那ô我要好好的教会我的下一任,因为我来的前一任û有交接好,让我承受了那ô的困难,作为传递温暖的接力棒,我应该把困难转化为欢乐;及时吸取心灵的鸡汤,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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